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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流域水坝建设与文化遗产的关系及协调

2005-01-07 13:53:00 来源:博览群书 萧亮中 我有话说

1882年,世界上第一座水电站在威斯康星州阿普尔顿(Appleton)一座拦河坝内建成并开始发电。仅仅过了30年,1912年,中国云南昆明,中国第一座水电站石龙坝水电站建成并开始发电。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水坝建设也逐渐从小流域发展到大江大河,以期获得更大的电力回报和减少投资成本。水力发电比其

他发电方式优越的地方在于,水库能够在用电低峰期蓄水,然后在用电高峰期迅速发电。(《大坝经济学》,〔美〕P.麦卡利编著,周红云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这样,建设水坝发电便逐渐成为电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到今天,地球上的主要江河流域均被箍上了水坝,加上梯级开发的密度,许多大河流域差不多就变成了水库搭起来的台阶。根据国际大坝委员会估计,世界上的河流现已被4万多座大坝截断,除了原有的5000座,都是1950年以后建造的。这其中,中国的大型水坝数量约为19000座,美国位居第二,大约有5500座。(《大坝经济学》第2~3页)可以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大坝建设是同时跃进的。水坝发电为中国提供了充足的电力,保证了经济的快速起飞。所以,从今天看,任何对大坝的评判都必须建立在大坝与经济的相辅相成基础上来分析。

从另一方面看,人类和江河之间的斗争和治理伴随着人类的整个文明史。在中国,水利的思想早在公元前2100多年就开始萌发。其时,大禹开始治水,他改变其父鲧的治水方针,变堵为疏,最终取得了治水的成功。一直到后来的郑国渠、都江堰、大运河,可以说都一直在沿续着这一以疏为主的水利思想。中国社会也由于对大河治理的成功,达到了数次大治。当然,由于大河流域人口增长、城市繁荣,中国也曾一度改变疏的水利方针,最典型的是对黄河的治理。但基本上可以说,对黄河几千年的治理只是把矛盾往后移。随着地上悬河的产生,更大的危险只是往后推而不是消除。进入工业社会,人类找到了电能来推进社会前进。这时,水电逐渐作为能源建设的首选进入了政府和电力开发商的视野。这样,人类对于河流的开发和利用又有了新的一项主要内容:建设水坝。在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经济腾飞,大坝建设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九十年代末以后,由于经济开放,民营资本也逐渐介入水坝建设。电力开发由水利和电力部门独管的局面已逐渐不复存在。

客观上看,建国五十多年,中国对大河流域的水电开发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这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也免不了很多经验教训。尤其是在三峡大坝建设以后,水利、水电部门都在认真的总结经验,对大江大河的开发也逐渐成熟,这时应该适时地总结一下大河流域水坝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了。

中国的大河流域集中了中国大部分的人口,在这样的地区开发水电,最大的影响的压力来自移民。这是一个不应回避的重大问题,不过在此讨论有所不便,难以正常展开,下面主要谈谈关于大河流域水坝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互协调。

在地球上,所有的陆地均是由流在其上或穿越其中的地表径流所成形的,也可以说,被一条条江河分割开的陆地恰恰就是被江河紧紧地挽着,彼此不可分割,甚至就连草原、森林、沼泽以及漫滩的滞水均可视为江河的一部分。(《大坝经济学》,第9页)河流通过其侵蚀和沉积的地质过程,塑造了周围的陆地。麦卡利甚至还认为,在很多方面,所谓的陆地景观(landscape)更应该被称为江河景观(riverscape)。惟有这样指明,麦氏认为才能充分表明江河在地球上的重要性。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民族,在他们的神话传说和宗教信仰中,都把江河看成是生命和生育的维系者,把江河比做“母亲”:在古埃及,尼罗河的洪水被视为司生育与繁殖的女神伊希斯(Isis)的泪水,伏尔加河是“大地的母亲”,泰语中河流一词为mae man,字面意思就是“水母”(water mother),等等不乏枚举。在我国,也同样认识到大江大河的作用,给予了非常高的尊重,我们甚至把黄河比作母亲。

不惟地理上如此,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重大的事件都发生在河流的两岸。除了为数不多的几个海洋社会之外,“所有伟大的历史文化”,技术史学家芒福德(Lewis Mumford)认为,“随着人口的流动,各种制度和发明以及货物均沿着大江大河的天然公路而四处蔓延。”(L.Mumford? Technics and Civilization?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New York? 1963?orig.1934?? p.61.转引自同上,第10页)在这种情况下,大河流域便成为人类文化的积淀和承载地。在这些地方,由于人类自远古就开始活动,在地上地下均留下了可观的文物遗存。在某些大河流域,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越靠近河流的谷地文化遗存越密集,但水坝蓄水却会先一步被淹没,这样就越需要对这些地方优先进行细致的考古发掘,以在水坝蓄水前尽快摸清淹没区的文化价值。像三峡大坝建设前甚至就出现这样的场景:考古工作人员在拖土机前面紧张地抢救性发掘。所以说,这其中最重要的方针就是在进行类似这样的大型工程前,全面、细致的文化普查应该留出充足的时间先期进行。

现代世界的任何重大工程与开发项目筹划之前,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必须先行规定,因为这是今人对后人应担负的历史责任。(庄孔韶:《文化与性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这里,我们首先梳理一下随着人们认识提高在不断变化的文物概念。其主要的变化是从作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和“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的“物质遗存”到具有广泛涵盖力的“有形文物”和“无形文物”的结合。有形文物一般指建筑、雕刻、绘画、工艺品、墓葬、遗址、典籍、字迹、人工器物与天然物等。无形文物是指表演、音乐、技术与工艺等。和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形的与无形的文物分类交叉在一起的还有“民俗文物”。不独如此,在日本,文物保护法中还明文列出“文物”的范畴中还有称为“民俗资料”和“纪念物”的类别。“民俗资料”包括“衣食住、生业、信仰、一年的例行活动等风俗习惯以及这些活动中所用的衣服、器具、房屋及其他物件”。“纪念物”则指在历史上学术上和艺术观赏上有价值的文物,如古坟和城址、庭院、桥梁、海滨、山岳等名胜古迹、动植物和地质矿物等。(《文化与性灵》,第43~44页)这两类文物类别显然又跨越涵盖了“有形文物”和“无形文物”。

由此可见,文物的概念显然在不断地外延和更为宽泛,这也与人类对与自己生活的社会文化的认识不断提高息息相关。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就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参见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编:《世界遗产相关文件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该公约要求签约国政府“竭尽全力做好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传播、并传之后代”的工作。这份公约对遗产的保护原则较过去更为具体化,它的目的是要记住这样一些要点:一、建筑物在任何一种干预之前的状态和处理中所采取的所有方法和材料都必须充分完全地记录下来。二、历史的见证决不可破坏,失真或被抛弃。三、任何干预都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和必要的。四、任何干预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尊重文物的、历史的、审判的和形态的完整性。(《文化与性灵》,第49页)

由此可见,在对大河流域进行水电开发时,毫无例外要注意到以上诸原则对文化保护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随着中国大型基本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如何有效地保证大型工程中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不是漠视,以及防止工程机构、行政官员对专业文物保护规划的干预,涉及到必须补充必要的文化法条文,保护文化保护经费必要的份额和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因为这代表了一个现代国家应有的、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具有健全的知识,由专家、行政、财政与法律支持的整合系统。专家同时指出:每一项工程都必须容纳历史与未来衔接的合理性,以阻止用行政命令取代人文与科学认知,或者滥用所谓“市场经济”的机制干扰国家文物保护事务的不正常现象,亦即阻止今后国家文物保护系统的紊乱现象发生。

长江第一湾―虎跳峡流域属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在整个河谷地区,大量的古代石棺墓及火葬墓群、岩画碑刻、文物古迹尚未进行过发掘普查,它们多分布于沿江平地。在石鼓、巨甸等古镇和车轴、吾竹、茨科、新隆等古村落,建筑格局保存完好,文化积淀非常丰厚。一旦建起水坝,所有这些文化遗存几乎都将淹没在滔滔江水之下,造成不可替代的损失。所以,最关键的是,在筹划水电开发前,大规模的文化普查就应该先行。也惟有这样,才能避免对文物、文化遗产的粗暴伤害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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